說明:
二、辦理加退後學雜費退費事宜如下:
1. 本組統一於學生返校後辦理退費,請至財務處領取退費單後至出納組領現金,退費可於離校或畢業前辦理。
3. 如委託他人協助辦理退費,需先至系辦領取退費單,再至出納組領取現金。需檢附以下資料:
a.委託書(內容提及委託他人協助辦理學雜費退費以及學生本人親簽,可透過照
片方式列印下來佐證)。
b.學生本人的學生證影本及證件(身分證影本或居留證影本)、以及委託人的證
件(身分證影本或居留證影本)。
4. 辦理退學或畢業不再返校且來臺者,請參閱第2點,若無本地匯款資料,則提供外地匯款資料,以利匯款,手續費由學生自付。
三、本退費作業事宜已通知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」疫情受影響學生之個人校級信箱。
四、無法轉發之退費領款單請各系協助於109年6月24日後連同簽收單一併寄回財務處。
五、承辦人:戴品慈 分機:2067
會計組